熊某违规焚烧垃圾
2019-09-10 15:43:40          编辑:黄天鹤 |          浏览量:134005

行政执法机关: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号:株城行罚(天城)字〔2019〕第401002号


案情回顾:2019年1月8日15时30分,天元区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熊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南路旁工地擅自焚烧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法和恶臭,严重污染环境。城管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经过现场取证,对当事人熊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熊某违规焚烧垃圾,其行为构成违法。

法律适用:《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经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对熊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人民币伍佰元罚款。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熊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市天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熊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案件评析:该案是典型的焚烧垃圾污染环境案,当事人焚烧大量垃圾废弃物,产生烟尘和恶臭,给当地村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人类本身而言:垃圾成分非常复杂,焚烧中生成多环芳香经化物,通过呼吸道或食物链进入人体,在体内有机体未能抗御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全身性的疾玻不少垃圾中有塑料制品和其它一些有害物质,一旦焚烧会产生大量烟雾、灰尘,甚至有毒物质,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苯的化合物等有害气体,还有不少致癌物质,对人体危害很大。许多物质是不能或不宜用焚烧方式处理的,比如废旧电池等,塑料、人造棉等垃圾焚烧后会产生氯化物等有毒气体,会严重污染空气。

焚烧垃圾对于自然环境来说会严重污染大气,引起大气污染和地下水污染,而城市中每天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城管部门明确要求:落叶、生活垃圾等都需要一起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广大市民应树立环保健康意识,在正确处理垃圾的同时,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监督治理中来。

(黄天鹤 张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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